清自然资决字(清城)〔2026〕号
当事人:谢正元
办公(住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连安村委田咀村2号
身份证号码:441802*********2452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对你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5月期间,你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连安村的集体土地进行建设,非法占用土地面积0.2685亩(折合:179平方米),地类:林地0.0150亩(折合10平方米),建设用地0.2535亩(折合169平方米),实地已建成一层的简易铁皮棚占地面积约143平方米,一层的铁皮棚占地面积约23.2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3.2平方米,两个鱼池占地面积约14.75平方米。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0.2532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0.0153亩。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书证材料;
2.责任人的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测量报告及取证照片等。
我局已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放弃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标准》第一项中非法占用土地第一、二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谢正元非法占用的0.2685亩土地,其中林地0.0150亩(折合1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小计罚款人民币200元,建设用地0.2535亩(折合16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小计罚款人民币1690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89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清城区财政局)。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30日
联系电话:0763-3344068
联系地址:清远市高新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6楼